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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車數(shù)月后才得知有政府置換補貼政策,但因錯過申請時限且材料不全無法申領,能向4S店索賠嗎?近日,江蘇省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汽車置換補貼引發(fā)的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依法駁回了消費者的訴訟請求。 2024年7月28日,小昭在蘇州某4S店購買了一輛總價25萬余元的新能源汽車,并于7月30日取得購車發(fā)票。同年8月,她將自己名下的舊車出售。據(jù)小昭稱,其2025年2月得知江蘇省曾于2024年下半年推出汽車置換更新補貼政策,她購買的新車符合申領1.8萬元新能源補貼的條件。該政策活動時限為2024年7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1月10日。小昭查詢后發(fā)現(xiàn),因不知曉該政策,自己已錯過申請期限。小昭認為,某4S店作為專業(yè)汽車銷售商,在訂立合同時故意隱瞞了政府補貼政策,構成締約過失,遂將某4S店告至法院,要求賠償1.8萬元損失。 某4S店辯稱,雙方簽約時,相關補貼政策尚未發(fā)布,其無法預知亦無從知曉,不存在隱瞞故意。另外,政府補貼的申請主體是消費者個人,4S店無告知義務。同時,政府補貼的受益主體也為消費者個人,原告作為成年人,應自行關注政府政策。且原告未能提供舊車轉讓的有效發(fā)票和完成登記的證明,未必符合補貼條件。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案涉補貼政策的實施方案于2024年8月31日印發(fā),10月公布具體細則,而原、被告簽訂購車合同早于這一時間。法院認為,某4S店在締約時不可能知曉尚未發(fā)布的政策,不存在締約過失。此外,汽車置換補貼是政府福利,并非某4S店的促銷政策。合同履行完畢后,某4S店已無告知后續(xù)政策的義務。何況相關政策已通過官方公眾號等多渠道進行報道宣傳,小昭需通過關注此類信息自行獲取政策詳情并在有效期內進行補貼申請。 最終,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提醒 政府補貼政策通常會通過官方網(wǎng)站、公眾號等渠道發(fā)布。消費者在參加購物補貼類活動時,除了聽取商家介紹,還應主動關注政府部門發(fā)布的相關信息,及時了解政策細節(jié)和申請要求,避免因信息滯后而錯失權益。同時,在進行車輛置換等交易時,要注意留存相關憑證,確保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條件,以便順利申請各類補貼。如遇糾紛,要及時保留商品和活動具體內容的證據(jù),先與商家溝通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再通過訴訟等方式依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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