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匯款用于非法傳銷
|
|
| 2012-08-07 來源:中山日報 2012-08-07 第 641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
|
本報訊 匯款用于所謂“純資本運作”,實為非法傳銷。東窗事發(fā)后,原告劉某上告法院以不當?shù)美麨橛善髨D拿回匯款,結果被判決該款項不算不當?shù)美?,法院不予支持?BR> 原告劉某和妻子阿林在2008年5月6日、6月6日和7月4日分別通過中山市農村信用社匯款50800元、50000元和80000元到被告麥某葵在廣西農村信用社賬號和被告程某昌在中國工商銀行卡號內。劉某起訴稱,兩被告收取款項后至今未歸還,他多次追討未果。而兩被告辯稱,原告訴求的款項是用于非法傳銷,不受法律保護。 市第二人民法院查明,原告認為向被告賬號匯入上述三筆款項共180800元均用于由被告幫其購買鋁合金,對此其無提供證據(jù)證實。其在小欖公安分局對其所作的詢問筆錄中承認其通過工商銀行匯款50800元給程某昌,通過九洲基信用社匯款101600元給麥某葵,均用于“信(純)資本運作”;其在另案中自認上述2008年5月6日匯入麥某葵賬號的50800元系用于傳銷。被告提供的錄音資料和證人證言證實原告系借用被告賬戶用于匯款,原告到南寧參加純資本運作,其中上述兩筆款項50000元和80000元均是原告借用被告賬號轉入,由原告和被告共同取出后交給了上線用于純資本運作。另查明,上述純資本運作實為非法傳銷。 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睆谋景覆槊鞯氖聦崄砜?,原告通過被告賬號匯款180800元給被告是事實,但所匯入款項均由原告用于非法傳銷,被告并無取得該款項,故原告以不當?shù)美麨橛桑蟊桓娣颠€上述款項并支付利息,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 |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
最新要聞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