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近日,法院在審理夏某訴熊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夏某稱熊某買車尚欠5萬元購車款未付。熊某立即提起反訴,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定金5萬元,對證件提檔時間亦有明確約定,由于夏某未在合同約定時間辦理營運證提檔,應適用定金罰則,不僅自己不需要支付剩余購車款,夏某還應向自己承擔違約責任。 問:定金抵作價款后賣方違約,是否適用定金罰則? 答:適用!對于買賣合同而言,違約定金通常是在合同訂立初期、尚未開始實際履行之時,由買受人向出賣人交付,以發(fā)揮擔保債務履行之功能。在合同已經訂立但尚未開始實際履行時,由于雙方的債務履行期限均末屆至,只有在一方符合預期違約情形時對方才能主張適用定金罰則,這一階段的定金適用爭議不大。但在合同開始履行后,尤其是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延作價款時,出賣人違約,買受人是否還能主張定金權利?筆者認為,買受人可以主張定金權利,因為買賣合同通常是買受人支付價款義務在先、出賣人交付貨物義務在后,如果定金抵作價款后就不能主張定金罰則,定金對于出賣人而言就沒有約束力,對買受人而言顯然有失公平。 問:當事人主張繼續(xù)履行的,是否能同時主張定金罰則? 答:不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惫识ń鸬肿鲀r款后只有出賣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達到了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程度,才能適用定金雙倍罰則。當事人主張繼續(xù)履行或者合同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主張定金罰則是不妥的。本案中,出賣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辦理營運證提檔雖然違約了,但是未達到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程度,雙方買賣的車輛最終實現(xiàn)了過戶,故熊某主張的定金罰則不能適用。 問:賣方瑕疵履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答: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由于雙方對提檔時間有明確約定,夏某未按要求履行義務造成了熊某轉賣車輛時的困難,熊某主張讓夏某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