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數字經濟蓬勃發(fā)展的今天,網絡拍賣以其便捷高效和公開透明的特性,成為收藏愛好者“撿漏”的新陣地。然而,當競拍成功后卻遭遇商家以“技術故障”為由,拒不交付拍品時,消費者應如何捍衛(wèi)權益?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2年6月,蕭某在網絡直播拍賣平臺參與了一場由明月拍賣公司舉辦的線上拍賣會。經過多輪競價,他以1500元的價格成功拍下一套景德鎮(zhèn)精品茶具,加上平臺服務費,總計支付2000余元。然而,等待收貨的興奮很快被澆滅——拍賣公司先是單方面宣布因“網絡卡頓導致拍賣出錯”,拒絕交付該茶具,后在蕭某投訴之下延遲交付,蕭某收貨后發(fā)現該茶具并非拍賣所宣稱的精品茶具,而是瑕疵品,故要求退一賠三,明月拍賣公司則堅持只退還貨款,拒絕三倍賠償。 經多次溝通無果,蕭某憤而起訴,要求對方賠償利息、違約金及商品價款三倍賠償。 明月拍賣公司辯稱,因網絡故障導致拍賣結果不公,所以合同未成立,且案涉精品茶具具有收藏屬性,不屬于生活消費的范圍,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加之公司已退還貨款,無需額外擔責。 法官說法 電子競拍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本案中,明月拍賣公司通過網絡直播的方式組織競買人出價,蕭某出價的結果經拍賣系統(tǒng)確認,最終成交價格亦對所有競買人同步公示,應當認定案涉茶具的拍賣已經成交。 雖然明月拍賣公司主張“網絡故障”,但既未提供服務器日志、故障報告等關鍵證據,又無證據表明網絡卡頓影響其他競買人出價或系統(tǒng)判定結果,且涉案拍品的競價過程被系統(tǒng)完整記錄并公開顯示,故依法推定其主張不成立。該公司單方面取消交易的行為,存在過錯。 關于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該法第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因此,當收藏品用于個人鑒賞、文化傳承時,其精神滿足屬性與普通商品無異,但若以轉售牟利為目的的交易,則可能排除適用。 本案中,蕭某因個人愛好購買收藏品,其購買記錄、溝通內容均體現個人收藏目的,且無轉售行為,應當認定其屬于文化消費范疇,屬于消費者,依法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在案涉拍賣成交,且蕭某已經依約支付全部貨款及傭金后,其有權善意且合理地相信明月拍賣公司將依約交付拍賣標的,在明月拍賣公司存在假稱拍賣無效、拒絕交付拍品、交付瑕疵品的情形下,蕭某作為相對人確有理由認為自己受到欺詐,主張三倍賠償于法有據。 法官提示 網絡拍賣以其便捷性廣受各地藏友的青睞,但是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一次鼠標點擊與一場線下落槌具有同等法律意義。網上拍賣商家應樹牢“科技向善、誠信為本”的經營理念,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消費者要注意選擇大型正規(guī)的網絡拍賣平臺,競拍要注意及時保存證據,如成交頁面截圖、付款憑證、客服溝通記錄等,必要時可通過公證固化電子證據。唯有各方恪守法律、踐行誠信,方能共享數字經濟時代的收藏盛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