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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是司法文明的重要體現。山西省晉中市太谷區(qū)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司法為民”理念,通過明確法律適用,為精神病人撐起法治“保護傘”。 近期,太谷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精神病患者的離婚糾紛案件,患有精神疾病的當事人受到了“特殊保護”,彰顯了司法公正與人文關懷。 原告王某(男)與被告李某(女)經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并依民俗舉行了結婚典禮?;楹笊慌?,現在就讀小學。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雙方分居多年,婚生女王某隨原告共同生活至今。 審理過程中查明,被告于2023年被醫(y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并經過多次治療。經鑒定,被告李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025年8月,經法院特別程序審理,指定被告李某的母親為被告的監(jiān)護人。經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婚生女王某隨原告生活更有利于成長,故判令婚生女王某隨原告生活;因被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固定收入,生活存在困難,且在調解階段原告明確表示如果婚生女隨其生活,可自行承擔撫養(yǎng)費和孩子生病所需要的費用,該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法院予以確認,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yǎng)費至婚生女獨立生活時的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依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北桓鏋橄拗菩袨槟芰θ?,無收入且離婚后需由父母照料,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生活困難,原告具備一定的負擔能力,但需單方承擔婚生女撫養(yǎng)費用。 綜合以上情形,法院酌情考慮由原告一次性給予被告適當的生活補償金30000元,決作出后,雙方均未在法定上訴期內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當婚姻關系因精神疾病出現裂痕,作為民事行為能力受限的特殊群體,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易面臨多重風險。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既嚴格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更注重對精神病人后續(xù)生活的長遠保障。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經濟支持等關鍵環(huán)節(jié),充分考量其身體狀況、經濟能力及生活需求,給予特殊傾斜與周全安排,以司法力度筑牢特殊群體的生活保障防線,讓司法公正與人文關懷深度融合。(本案件來源該院審判實際,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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