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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最高法院批準兇手被執(zhí)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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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29 來源:中山日報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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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2015年7月21日,本報A7版《討債時誤認保安是民警,捅死女老板一審獲死刑》一文報道了湖南男子彭友平為謀取好處,主動要求幫老鄉(xiāng)追討債務(wù),將欠債人捅死一事。記者昨日從市中院了解到,6月24 日上午,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市中院依法對犯故意殺人罪的彭友平執(zhí)行死刑。 2014年6月,彭友平為謀取好處,主動要求幫老鄉(xiāng)胡某春向郭某梅追討債務(wù),但因郭某梅與他人對債務(wù)承擔有爭議,沒有如期清償。2014年6月30日下午2時許,彭友平再次到神灣鎮(zhèn)郭某梅經(jīng)營的花店追債,并持刀逼迫郭某梅到該鎮(zhèn)五金廠協(xié)商債務(wù)問題。其間,彭友平看見市場的保安人員經(jīng)過,誤認為是郭某梅報警叫來的公安人員,即持刀朝郭某梅的胸部捅了一刀。郭秀梅被捅后逃跑,彭友平持刀追趕,途經(jīng)此地的巡邏民警見狀喝令停止并表明了身份。但彭友平仍追至市場一轉(zhuǎn)彎處,連續(xù)捅刺郭某梅后頸部多刀致其倒地當場死亡。次日凌晨4時許,彭友平被搜山圍捕的警方抓獲歸案。 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彭友平為謀取利益,采取暴力手段幫助他人追討債務(wù),是引發(fā)本案的根本原因。另外,彭友平不顧勸阻,在公共場所持刀追捅被害人要害部位多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主觀惡性極大,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yīng)予嚴懲。雖然他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但尚不足以對他從輕處罰。 市中級人民一審判決彭友平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判處彭友平向被害者的母親和女兒賠償3.9萬元。彭友平對刑事判決部分不服,提出上訴。在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彭友平表示服判,申請撤回上訴。 2015年11月4日,省高院維持原判。2016年6月24日,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市中級法院依法對彭友平執(zhí)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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