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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慣偷10年三進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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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9-06 來源:中山日報 2012-09-06 第 6443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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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兩次盜竊后的牢獄之災并沒有讓他戒掉盜竊的“癮”。由2002年至今10年間,黃圃人林某因盜竊罪三進班房,此次,他因犯搶劫罪并實施了11宗盜竊罪被判六年。 2002年5月,將近30歲的林某因犯盜竊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2003年7月20日刑滿釋放。2006年4月,林某再因盜竊罪被法院判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千元,2009年3月31日刑滿釋放。 恢復自由之身不到兩年,林某再次干起盜竊的勾當。2010年12月22日下午,林某竄至黃圃鎮(zhèn)新樂東街一住宅的院子內,盜得被害人冼某的粵J 牌號價值 2800 元的世紀風牌SJF100T-4B 型摩托車1輛及冼某放在該住宅大廳沙發(fā)上的風衣1件,內有公民身份證、社保卡及工商銀行卡等物。 2011年7月31日上午8時許,林某竄至黃圃鎮(zhèn)怡隆南街被害人馮某住宅的廚房內,將1個液化石油氣罐搬至其駕駛的摩托車上,準備離開時,被回家的馮某逮個正著。為抗拒馮某的抓捕,林某遂持磚塊威脅馮,后被馮制服并交公安機關。 法院經審理查明,林某由2010年12月到被馮某發(fā)現(xiàn)偷盜液化氣的2011年7月間,共實施了11宗盜竊,以盜竊摩托車、電動車居多,盜竊數(shù)額共計22270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無視國家法律,盜竊他人財物,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以暴力相威脅,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又已構成盜竊罪,均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林某在判決宣告前犯搶劫罪、盜竊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在有期徒刑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林某搶劫犯罪屬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判其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千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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