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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下午,市中級法院對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偽造證據的當事人李某作出處罰決定書。李某因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罰款1萬元。 2015年12月,李某夫婦和洪女士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以118萬元向洪女士出售一套房屋,后因李某夫婦沒有向銀行提交按揭貸款所需資料,導致銀行按揭貸款遲遲未能辦妥,購買一事一直拖延。 2016年3月,洪女士把李某夫婦告上法庭。一審判決宣判后,李某的妻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訴。在二審過程中,負責該案的承辦法官馬燕清發(fā)現,李某提交的附有中介方員工手寫簽名的情況說明,與中介方員工提交的關于該情況說明手機照片留存的內容不相符,個別關鍵的字句有明顯的涂改、添加的痕跡,存在偽造的嫌疑。 承辦法官立即向合議庭及庭室領導進行報告。隨后,合議庭經過對案情認真研究,決定組織當事人及中介到庭就上述證據之間存在的矛盾之處以及證據的形成經過進行分別詢問和對質。 11月10日,在市中院組織的對質及陳述環(huán)節(jié),李某始終無法對其提交證據存在的紕漏作出合理解釋。承辦法官隨即向其再次強調提供虛假偽造證據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并給時間讓李某考慮清楚。 11月20日下午,李某來到市中院,主動承認他偽造證據的事實,并向法院出具悔過書。市中院基于李某認錯悔過的誠懇態(tài)度,決定對其處以1萬元的罰款。經過承辦法官的教育,李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處罰。 市中院表示,今后將繼續(xù)加強對當事人提交證據的審核,嚴懲故意提供偽造證據或以其他方式妨害司法訴訟秩序的違法行為。通過個案懲治的警示效果,減少或者杜絕當事人因存在僥幸心理而故意提供偽證的情況發(fā)生,以規(guī)范訴訟秩序、維護司法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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