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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玩耍期間受傷,沒有盡到監(jiān)護義務的家長往往因此要承擔責任。12月27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一起健康權糾紛的終審判決。三名不到10歲的孩子玩天那水不慎燒傷引發(fā)百萬賠償糾紛,即使是親戚關系的三方父母都被判承擔相應責任。 阿強、阿海何氏兩兄弟同住在一個院子里。2014年,阿強一家因房屋拆舊建新而暫住到阿海家中。兩人的表兄弟阿添也居住在附近,三家人的小孩經(jīng)常一起玩耍。2015年2月18日晚農(nóng)歷除夕,阿添的孩子小俊到何家與阿強、阿海的孩子一同玩耍。 期間,一人將小擦炮放置在家門口的天那水桶里面,不慎引起天那水桶發(fā)生爆炸,三個小朋友身上瞬間起火。小俊全身多處燒傷60%,花了35萬余元醫(yī)療費。去年3月,小俊身上被鑒定為5級、6級傷殘。隨后,小俊起訴索賠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102萬余元。 “當時我們正在吃年夜飯,并不知道小俊什么時候過來的?!卑娨郧白鲅b修,天那水是他帶回家中并放在院子里的?!拔壹倚『⒁彩芰藗?,希望三方一起分擔賠償責任?!?br/> 阿海則表示對天那水并不知情。“我們家小孩沒有玩小擦炮,孩子本身也受到傷害,花費了巨額的醫(yī)療費用。如果還判決我們承擔賠償責任,不僅不公平,我們也無力支付?!?br/> 今年4月,法院一審判令阿強一家承擔40%責任,阿海一家承擔30%責任,小俊的父母自負30%責任。小俊的損失合計是90萬余元,阿強家賠償37萬余元,阿海家賠償28萬余元。阿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被市中院終審駁回。
以案說法 兒童玩耍釀事故,家長未盡監(jiān)護義務要擔責 法院對于三家人具體的責任是如何認定的?同樣在事故中受到傷害的阿強和阿海兩家,為何還要賠償小???法院認為,小俊、小亮、小明均不滿10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小俊的父母任由小俊離家外出玩耍,沒有完全履行監(jiān)護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同樣,阿強、阿海也未完全履行監(jiān)護義務,存在過錯。 此外,阿強將天那水帶回家中并放置在院子里,是事故的源頭所在,阿強一家對此存在過錯,阿強和阿海未能及時消除隱患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觸天那水,兩家人對此都有過錯。因此,法院綜合本案案情,酌定阿強擔責40%,阿海擔責30%,小俊的父母自負30%責任。 而對于阿海稱房子是父親所建,他們不是產(chǎn)權人,也對阿強放置的天那水桶不知情的辯解,法院認為即使他們不是事發(fā)所在地房屋的所有權人,也仍然對所居住房屋負有安全保障注意義務,一旦所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并發(fā)生安全事故,則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ㄎ闹猩姘溉司鶠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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