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4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沙溪鎮(zhèn)某出租屋火災引發(fā)1死8傷的生命權糾紛終審判決。失火人彭某富除了被判刑3年外,被判賠償死者家屬64 萬余元。同時,房東林氏父子被判承擔20%的責任。 彭某富和阿蘭(化名)都是沙溪鎮(zhèn)厚山村某出租屋的租客。2015年11月1日起,彭某富從三樓出租房接駁了一條電線到一樓樓底,為自己的電動車進行日常充電。2015年11月21日,彭某福正在充電的電動車引發(fā)火災。住客阿蘭在逃到二樓、往一樓轉角處時被火燒死,另有8名住戶在逃生過程中被燒傷。2016 年11月,彭某富因失火罪被判刑三年。 阿蘭的家屬將彭某富和房東林氏父子告上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等77萬余元。林氏父子認為,這起火災是電池短路發(fā)生,應該由廠家賠償,與他們無關。出租屋不屬于公共場所,不應承擔安全保障等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彭某富作為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阿蘭家屬的損失合計64萬余元,同時,林氏父子作為房屋管理人,沒有盡到相應義務構成侵權。林氏父子被判擔責20%,賠償近13 萬元。林氏父子在承擔應負的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彭某負責追償。
以案說法 出租屋所有人對房屋有管理義務 身為房東的林氏父子為何要承擔賠償?案件承辦法官介紹,我國侵權法相關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活動的組織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因此,所以自然人從事經(jīng)營活動時,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林氏父子在日常出租房屋的管理中,存在疏忽管理,沒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在發(fā)生火災時沒有及時作出處置,與案件發(fā)生的結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屬于不作為侵權,因此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