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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賣假五糧液被起訴賠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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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1-29 來源:中山日報 2015-01-29 第 731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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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原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糧液公司)訴被告林先生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原告認為被告經營百貨商場銷售假冒五糧液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侵犯了五糧液集團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了五糧液品牌的商業(yè)信譽,將商場經營者林先生告上法庭。記者昨日獲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作出判決,五糧液公司獲賠4萬。 原告五糧液公司是中國五糧液集團公司的下屬公司,經五糧液集團公司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被告林先生經營的中山市某百貨商場是一家大型綜合商場,且經營規(guī)模較大,在當地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原告五糧液公司接到消費者假酒投訴后,在公證人員的見證下,在該商場購得五糧液酒一瓶。經鑒定,該酒為假冒五糧液品牌的酒。被告林先生銷售假冒五糧液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侵犯了五糧液集團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了五糧液品牌的商業(yè)信譽。原告要求被告林先生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所有庫存假冒商品,并在某報刊上刊登公告消除影響,支付原告五糧液公司賠償金及維權合理支出合計12萬元等。 法院認為,五糧液集團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對五糧液公司要求林先生停止銷售、銷毀庫存侵權商品及賠償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因五糧液公司、林先生均未能就五糧液公司被侵權期間的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及林先生銷售侵權商品的確切數量和獲利情況進行舉證,綜合考慮五糧液公司注冊商標知名度、侵權行為性質等因素,酌情確定林先生賠償五糧液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合計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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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習記者陳泳蓓 通訊員李世寅 阮春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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