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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長遭解雇狀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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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1-07 來源:中山日報 2014-01-07 第 6931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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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全面工作的廠長突遭公司解雇,廠長以公司未和他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索要雙倍工資及加班費等共計21萬余元。這起民事糾紛發(fā)生在去年5月我市一家燈飾公司。廠長主管的工作包括人事管理,為何他沒有與工廠簽合同?拿著高薪的他又為何遭公司解雇?他又能否通過訴訟拿到訴求中的賠償金? ■廠長:13個月未簽合同遭解雇,狀告公司索賠21萬 2012年4月10日,邱文彬(化名)入職中山某燈飾有限公司,擔任廠長一職,月工資為1萬元。邱文彬說,他上任后在崗位上兢兢業(yè)業(yè),滿腔熱情地投入到工作中。但是燈飾公司一直沒有和他簽訂書面合同。邱文彬還稱,公司還要求他每月上班達28天,遠遠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每月勞動天數(shù)。 2013年5月7日,燈飾公司口頭通知解除與邱文彬之間的勞動合同關(guān)系。邱文彬向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請求裁決燈飾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賠償金、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等,但被勞動仲裁委駁回。邱文彬認為《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錯誤,他隨后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共計21萬余元。 邱文彬在公司主管行政、人事方面以及生產(chǎn)管理等涉及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為何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他又是因何遭公司解雇? ■公司:廠長因嚴重失職遭解雇,合同被其離職時拿走 燈飾公司在庭上辯稱,邱文彬在工作期間對內(nèi)粗暴管理、辱罵員工,遭到了大部分員工的不滿甚至強烈反對,員工紛紛向公司領(lǐng)導書面反映,有的甚至因此而辭工。在對外經(jīng)營方面,邱文彬在很多客戶的出貨要求方面自作主張,給公司也造成了巨大經(jīng)濟損失。這兩點都嚴重違背了公司規(guī)章制度及公司聘請其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初衷。 燈飾公司表示,考慮到邱文彬的行為已嚴重失職,公司無奈之下做出了暫停其全部工作的決定,初衷是希望其能積極地與公司股東進行溝通,找出問題并解決問題進而促進公司的進一步發(fā)展。但是,邱文彬認為這讓他很沒面子下不了臺,于是在2013年5月7日起多次提出辭工不干,并要求公司提前結(jié)清工資。為此,燈飾公司已結(jié)清了邱文彬的工資及獎金等1.5萬元。 對于勞動合同一事,燈飾公司稱邱文彬主管全面工作,其中也包含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負責全部人事管理工作。燈飾公司稱,邱文彬在任職之初就已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他利用職務之便在離職時把勞動合同取走了。 ■法院:沒簽合同也是自身失職,公司補償原告1.5萬元 法院認為,邱文斌作為公司的廠長,屬于高級管理人員,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都有一定的靈活性,而且他的月平均工資達10000元,日工資標準高于《2012中山市部分職位(工種)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中企業(yè)經(jīng)理(廠長)的工資指導價。因此,邱文彬主張的加班費,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邱文彬負有人事管理職責,他參與或負責與公司其他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即使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是邱文彬沒有履行其職責所致。所以,邱文彬主張的因未簽勞動合同而加付的14萬余元工資也被法院駁回。 那么,燈飾公司是否非法解除了邱文彬的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需支付賠償金?法院認為,邱文彬無法證實是公司非法解除他,而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也不能證實是邱文彬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院根據(jù)公平合理及適當照顧勞動者原則,認為是由公司提出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還應支付一個半月的經(jīng)濟補償金,共計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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