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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不及時車損要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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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8-29 來源:中山日報 2013-08-29 第 680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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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商業(yè)保險中有一項不計免賠險,投保了該險種的車輛,在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可獲100%的賠償。但這一項保險并非萬能,廣州的車主阿慧(化名)去年把車借給朋友開到中山出了事故,因朋友私自把車拖走并事后報警,導致交警無法查證事實。 保險公司委托的調查結果顯示,阿慧的朋友楊某權酒后駕車,于是拒絕賠償。阿慧后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此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該宗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阿慧索賠的訴訟請求因依據不足被法院駁回。阿慧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被市中級法院駁回訴求維持原判。 ■朋友借車開釀事故,自行拖車后才報警 阿慧在2011年買了一輛粵A 牌小型越野車,同時在保險公司投保最高限額為299800元的車輛損失險及該險種的不計免賠險。去年6月12日,阿慧的朋友楊某權向她借車,并與三名朋友開到中山游玩。 去年6月13日凌晨3時10分許,楊某權駕車由阜沙鎮(zhèn)往東鳳鎮(zhèn)方向行駛,行駛至東阜公路富華電器公司對開路段時,與路邊花基發(fā)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及李某鋼受傷。事故發(fā)生后,楊某權沒有立即向交警部門報警,也沒有向保險公司報案。 楊某權打電話叫人把李某鋼送到了阜沙醫(yī)院救治,并自行通知附近一家汽車修理廠將車輛拖離了現(xiàn)場。事發(fā)6個小時后,楊某權向交警部門報警及保險公司報案。交警部門經現(xiàn)場勘查及調查取證后,認定該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 去年9月18日,阿慧的車被認定車損總價為162217元。但她在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時候遭到拒絕。于是她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車輛損失162217元,并承擔1萬元的鑒定費用。 ■評估公司調查:駕駛人涉嫌酒后駕車 出了事為什么不第一時間報警?楊某權在隱瞞什么?為了查明事實真相,保險公司委托深圳一家保險評估公司對該次事故進行詳細調查。評估公司歷時半年調查,認定事故是楊某權借車期間酒后駕駛所致。 評估公司調查發(fā)現(xiàn),現(xiàn)場照片顯示事發(fā)地點并沒有道路維修痕跡;車上乘客陸某東稱2012年6月12日傍晚,他和楊某權、阿偉等人在東鳳鎮(zhèn)某餐廳吃飯,就餐期間三人一起喝了白酒和啤酒。 后來,陸某東等人前往阜沙鎮(zhèn)國貿酒店繼續(xù)喝酒,但他已經快喝醉。喝完酒后,三人下樓便乘坐楊某權駕駛的肇事車輛前往東鳳鎮(zhèn)。駕車至事發(fā)路段時,車輛沖上花基撞到輔道的樹木停下,李某鋼右手上臂骨折。對于事發(fā)原因,陸某東表示不清楚。 因此,保險公司認為,楊某權酒后駕車,根據相關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無須對酒后駕車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法院:車主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楊某權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明知車上有人員骨折受傷及肇事車輛嚴重受損的情況下,仍自行聯(lián)系維修廠將肇事車輛拖走,直至6月13日早上9時才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案。 顯然,楊某權的行為導致交通警察部門無法對事故現(xiàn)場及肇事車輛進行勘驗、檢查等以確定事故真相,也致使保險公司無法確定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因此,楊某權、阿慧應就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負有舉證責任。但是,兩人均沒有提供相應證據,也無法做出合理解釋。 因此,法院認定阿慧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遂駁回原告阿慧的全部訴訟請求。后阿慧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于近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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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張房耿通 訊 員 李世寅 盧釗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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