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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有身孕的“80后”徐英(化名),斷斷續(xù)續(xù)在醫(yī)院開具了病假休息條。而其所在單位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貨運公司)卻發(fā)現(xiàn),徐英在病假期間先后搭乘飛機往來上海、麗江及成都。為此,徐英收到了公司確認她存在曠工行為的通知,并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該糾紛經(jīng)過勞動仲裁后,因公司不認同勞動仲裁的裁決,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勞動合同解除,不支付徐英“病假”期間工資。5月21日,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雙方勞動合同于2012年10月10日解除;貨運公司支付徐英工資及病假工資4926.90元;自2012年10月11日起不再向徐英支付工資。
2009年11月18日,徐英進入該貨運公司工作,月薪為4800元,合同期滿又續(xù)簽至2012年11月17日止。2012年6月,徐英發(fā)現(xiàn)有了身孕,斷斷續(xù)續(xù)向單位請病假。從徐英病情證明單可見,當年8月22日至29日病假1周,在同年8月31日、10月8日、11月21日、12月24日,醫(yī)院又分別為徐英開具1個月的病假單。2013年2月下旬,徐英在醫(yī)院產(chǎn)下一男嬰。
公司認為,在2012年8月24日至28日期間,徐英先后搭乘飛機往來上海、麗江及成都。8月30日,徐英病假期滿后回公司上班,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徐英發(fā)出警告函,對徐英懷孕期間的工作失職情況作出書面警告。同年9月10日至12日期間,公司通過快遞、掛號信、微博等方式向徐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在通知書中認定她存在曠工情況,未完成工作,決定從2012年9月10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要求徐英在1個月內(nèi)辦妥移交手續(xù)。之后徐英未再上班,公司為徐英辦理退工手續(xù),徐英領取工資至2012年8月31日。
2012年10月17日,徐英申請勞動仲裁,獲裁決認可雙方恢復勞動關系,并由公司向其支付工資。貨運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稱,徐英在職期間未能完成工作,且利用懷孕病假單外出旅游,其行為構成曠工,請求確認與徐英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支付徐英曠工期間的工資。
法庭上,徐英辯稱自己去麗江、成都不是旅游,而是因家中無人照顧她,無奈與丈夫一起出差。期間自己一直在當?shù)刭e館內(nèi)休息,沒有外出游玩;還認為自己工作表現(xiàn)良好,對公司解除合同不認可。
法院認為,該公司員工手冊規(guī)定員工曠工超過2日或1年曠工累計超過6日,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認定徐英曠工主要是因為其在8月24日至28日病假期間,乘坐飛機前往麗江、成都旅游,這與病假情形不符。認為徐英置工作不顧,借“病假”之名行游玩之實屬嚴重違紀,從8月22日至29日扣除雙休日,其中有6天被視為曠工。
病假單是醫(yī)院開具的以證明勞動者身體不適、無法勝任工作而安排的休息證明。徐英在2012年8月22日就診,記載給予休息證明,結合徐英至麗江、成都的機票均于2012年7月6日填開的事實,表明徐英申請病假的目的是去麗江、成都旅游。徐英辯稱因母親需照顧受傷的外公,無奈只得隨丈夫赴麗江、成都出差,但卻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此外,徐英在2012年國慶長假又乘坐飛機遠赴臺灣旅游。
徐英在公司從事運單操作、客戶協(xié)調(diào)的工作,不屬于高勞動強度的工作。徐英卻稱身體不適無法勝任,暗地里在請病假期間長途跋涉至麗江、成都旅游,公司認定徐英曠工6天并無不當。法院遂作出了徐英敗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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