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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公司經營者為了招攬業(yè)務,承諾向介紹人員支付介紹費,在業(yè)務做成后,卻拒付中介費,被判足額支付介紹費。2013年3月19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熊明支付原告黃云麗45000元及利息。
原告黃云麗與被告熊明約定,黃云麗為熊明的廣告公司介紹廣告業(yè)務,熊明按合同金額支付黃云麗一定的介紹費。其后,黃云麗促使熊明與南昌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達成戶外廣告發(fā)布合同。合同簽訂后,熊明向黃云麗支付了5000元,并將尚欠的45000元介紹費以借條的形式向黃云麗出具了借條一份。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同時結合原告陳述及被告與南昌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達成戶外廣告發(fā)布合同來看,被告尚欠原告居間介紹費45000元未付,事實清楚,故被告應負本案的全部責任。原告據此要求被告履行付款義務并承擔逾期利息,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據此,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遂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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