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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產(chǎn)品銷售者責任糾紛進行了宣判。
2012年12月20日,張某以488元價格從被告處購買爾福岳陽毛尖禮盒茶葉一盒。次日上午11時許,張某攜帶購買的茶葉向龍光橋工商所進行投訴。龍光橋工商所工作人員核實張某購買的茶葉生產(chǎn)日期為2011年6月9日,保質期為18個月,張某購買時該茶葉已超過保質期11天,當即填寫了工商投訴登記表。在工商所工作人員調解時,因張某堅持要求被告給予茶葉價款的十倍賠償金,雙方?jīng)]有達成協(xié)議。然后,龍光橋工商所工作人員對該茶葉進行了封存,由原、被告在封條上簽字確認,并告知張某按法律途徑另行主張權利。為此,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主張于2012年12月20日在被告處購買價格為488元的爾福岳陽毛尖禮盒茶葉一盒的事實,可以認定。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張某主張被告退還茶葉貨款、賠償十倍價款并賠償損失是否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對本案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shù)膯栴},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明知產(chǎn)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chǎn)、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該條對懲罰賠償規(guī)定了嚴格適用條件:1、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以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的嚴重損害為前提,且該損失必須是實際發(fā)生的;2、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以侵權人明知產(chǎn)品存在缺陷為前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庇纱丝梢姡M者依據(jù)該條請求銷售者承擔十倍賠償,應當符合兩個前提條件:1、銷售者明知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2、銷售者因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了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其他損害。本案中,張某沒有食用涉案的茶葉,根本沒有發(fā)生實際的損害,因此,張某要求被告賠償茶葉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定條件,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消費者維護權益應鼓勵,但懲罰性條款有特定的適用條件,消費者維權的同時,也應理性對待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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