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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書截留農戶低保金危改金獲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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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0-26 來源:中國法院網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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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博白縣水鳴鎮(zhèn)上莊村原黨總支部書記包某某在協(xié)助政府發(fā)放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過程中,截留農戶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危房改造補助金共6.7816萬元占為已有;近日被博白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包某某利用其擔任博白縣水鳴鎮(zhèn)上莊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在協(xié)助政府發(fā)放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截留包某保、韓某良、馮某惠、龐某珍等九戶村民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4.1986萬元占為已有。2009年至2010年間,包某某還利用其擔任博白縣水鳴鎮(zhèn)上莊村黨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協(xié)助政府發(fā)放農村危房改造補助金過程中,截留包某富、龐某英、李某珍等三戶村民的危房改造補助金共2.583萬元占為已有。包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貪污數額共6.7816萬元。案發(fā)后,包某某退出贓款0.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包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在協(xié)助政府發(fā)放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過程中,截留國家下撥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占為已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貪污罪的罪名成立。包某某對其截留包某保等農戶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截留包某富、龐某英、李某珍的危房改造補助金的罪行自愿認罪,且退出部分贓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后,法院根據包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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