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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送快遞軋死二人 快遞公司對外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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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0-24 來源:中國法院網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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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駕車送快遞出車禍軋死夫妻倆,肇事者認為自己是快遞公司員工系職務行為不該擔責;而快遞公司認為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雇主認為與其是出借車輛關系,均推卸責任,死者家屬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車主甘某各賠償受害人余某、王某家屬交強險責任賠償款5.55萬元,除去已給付部分,還尚需給付6.1萬元;快遞公司分別賠償余某、王某家屬損害賠償款25.1萬余元和21.3萬余元。
駕車送快遞出車禍
2011年8月8日下午2時左右,在浦東新區(qū)大川公路某路段,四川來滬人員余某駕駛輕便兩輪摩托車載乘其妻子王某,由南向北行駛至上述地點越過道路中心雙黃線轉彎向西時,適逢董某駕駛送快遞的一輛輕型廂式貨車由北向南行駛,兩車臨近時,余某駕駛的摩托車突然失控倒地,余某、王某被董某駕駛的車輛碾壓,經到達現場的120救護醫(yī)生確認余某夫婦已死亡。后交警部門認定,余某違反交通標志、標線,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未戴安全頭盔、輕便二輪摩托車載人,承擔主要責任;而董某駕駛車輛時超速行駛、駕駛制動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車輛,承擔次要責任;王某乘坐輕便二輪摩托車,對本人的損害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經查,董某駕駛的廂式貨車為甘某所有,且未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董某給付兩死亡受害人家屬合計現金5萬元、尸檢費等6200元;車主甘某給付兩死亡受害人家屬合計現金5萬元。2011年9月21日,余某、王某的家屬分別向法院提起了賠償訴訟。
責任誰承擔起爭議
在法庭上,死者余某、王某的家屬稱,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請求法院判令肇事者董某、車主甘某及快遞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由上述被告連帶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董某提出,其是快遞公司員工,事發(fā)時是正在送快遞,系履行公司職務行為,應由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其合計墊付給余某、王某家屬現金5萬元,尸檢費等6200元,這些錢要求由快遞公司返還。
甘某解釋,他是借車給董某送快遞,本人也不是快遞公司網點負責人,故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雖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存在過錯,但自己對該起交通事故沒有任何責任。認為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賠償責任由法院認定,對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快遞公司則認為,甘某系公司快遞網絡在浦東某地區(qū)的加盟商,根據區(qū)域承包合同,甘某向其購買快遞封單等物料,由甘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行購置交通工具,有用工自主權,該起交通事故與本公司無關,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厘清關系明確責任
法院認為,甘某系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其雖稱將車輛借給董某使用,但未提供證據證實。甘某承包快遞業(yè)務后,招錄董某從事快遞運送工作,故認定雙方之間是雇主、雇員關系。董某在駕車送快遞中發(fā)生事故,屬于從事雇傭活動致人損害,應由甘某對董某造成的損害承擔雇主賠償責任。由于快遞公司與甘某簽有《區(qū)域承包經營合同》,將快遞業(yè)務發(fā)包給甘某,并有償提供品牌標識方面的物料,甘某以快遞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可認定雙方之間屬于企業(yè)內部發(fā)包、承包性質的法律關系。事發(fā)時,經營行為的主體系快遞公司,故對于甘某在承包經營中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后果,對外應當由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對內則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或者各自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當然,快遞公司在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甘某行使追償權;至于甘某承擔賠償責任后,雇員董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可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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