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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摔倒猝死 火化后才提出保險理賠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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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9-04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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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均對“意外傷害”有釋義: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那么保險人在浴室摔倒死亡,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保險人在浴室摔倒死亡引起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2008年9月,淡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意外身故或高殘保障金額為6萬元,受益人為淡某的女兒。2009年8月,淡某在家中的衛(wèi)生間摔倒,其家人將其扶至沙發(fā)坐下,見其頭部低下,呼之不應,遂向120呼救,后因搶救無效死亡。120的急診記錄記載,淡某的死亡原因為猝死。隔日,淡某的家人將其遺體運至殯儀館火化。2009年9月,淡某的女兒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意外身故保險金6萬元。保險公司則認為,淡某的死亡原因為猝死,猝死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自然疾病造成的,不屬于意外傷害,故淡某的死亡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遂拒絕支付保險金。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淡某的女兒向法院提交一份淡某的體檢報告,用以證明淡某生前無重大疾病。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淡某在家中衛(wèi)生間摔倒后失去意識,死因推斷為猝死,在其死因不明的情況下,淡某的女兒作為受益人在淡某遺體火化后才提出理賠申請,雖然其提供體檢報告證明淡某死前無重大疾病,但是體檢報告列舉的各項體檢項目,并未涵蓋身體的全部檢查項目,不足以排除淡某存在潛在的疾病。淡某的女兒沒有在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導致保險公司未能通過尸檢對淡某的死因進行調查和鑒定,因此,淡某的女兒應對無法證明淡某的死亡符合意外傷害保險賠償范圍承擔不利后果,法院于是依法判決駁回淡某女兒的訴訟請求。淡某的女兒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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