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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閑會所內組織賣淫 欲謀取暴利卻獲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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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8-27 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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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休閑會所,組織賣淫女賣淫,欲謀取暴利卻領刑又受罰。2012年8月2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法院對該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宣判,以組織賣淫罪判處被告人李福紅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6萬元。
2011年9月,被告人李福紅伙同李福云(另案處理)共同出資,租用吉州區(qū)華粵大酒店客房經營休閑會所,采取集中培訓、集中管理、制作服務流程卡的方式,招募、雇傭、監(jiān)督王敏會等多名賣淫女從事性交賣淫活動以謀取非法利益。同年12月10日22時許,公安機關在該休閑會所內抓獲正在賣淫的王琪及賣淫女王敏會、林香等人。2012年2月8日,被告人李福紅被公安機關抓獲。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福紅共同出資建立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并以此謀取非法利益,屬組織他人賣淫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福紅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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