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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元貸款擔保書真假莫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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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3-18 來源:中山商報 2010-03-18 第 5540 期 A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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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金額近300 萬元的借款合同糾紛案,因其中擔保書的真?zhèn)螁栴}產(chǎn)生爭執(zhí)。昨天下午,市第一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了這宗案件,但由于證據(jù)等問題,將進行二次開庭。這宗已耗時近5年的案件,其最終結(jié)果浮出水面還有待時日。
■案件回顧欠款252萬元不還被告上法庭 本案的原告為某銀行中山分行,被告包括中山某電子公司和廣州某投資公司,另外還有10名自然人。 電子公司為受貸方,投資公司為后來電子公司的控股方,而10名自然人均為原電子公司的高層管理者、部門負責人及股東。 2003年3月17日,曹某某等10人與某銀行中山分行簽訂《不可撤銷擔保書》,承諾對電子公司在2003年3月18日至2005年3月18日期間所發(fā)生的貸款業(yè)務,以其全部家庭資產(chǎn)作擔保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額為300萬元。2004年8月31日,電子公司向該銀行借款400萬元,還款期限為2005年8月31日。當日,銀行即向電子公司發(fā)放貸款300萬元。 其后,銀行發(fā)覺電子公司已更換法人代表,最大股東也變更為廣州某投資公司,便依據(jù)貸款合同提出提前收回貸款,并前后從電子公司賬戶上扣劃了48萬元。對于余款252萬元及利息,電子公司及擔保人均稱無履行還款義務。銀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截至到一審法院第二次開庭 (2005年9月1日),原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過,電子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其他擔保人也沒有履行擔保義務。一審法院判決電子公司還款,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現(xiàn)場眾被告稱從未見過擔保合同 在庭審時,出庭應訴的多位被告無一例外地對原告方提供的《不可撤銷擔保書》提出異議,表示自己從未見過這樣一個東西,更別說簽署了。 參與庭審的多名被告稱,關于電子公司向銀行貸款的事他們不知情,法庭審理時也未參加訴訟。直到2007年,法院前去查封他們的房產(chǎn)時,他們才得知此事,并依法向市檢察院提出了申訴。 時任電子公司分管財務的副總經(jīng)理劉某某也是被告之一。她稱貸款手續(xù)主要是她經(jīng)手辦理的,并按銀行的要求簽署了許多文件,但肯定沒有簽過那份《不可撤銷擔保書》,也沒有組織公司員工簽署這份文件。 被告律師還出具了一份時任電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的曹某某的書面證詞 (曹某某也是被告之一,昨天未出庭應訴),說明自己作為企業(yè)負責人,沒有向銀行方面引薦公司員工,也沒有組織公司員工簽署這份擔保書。 ■鑒定結(jié)論擔保書系添加變造而成 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市檢察院抗訴再審該案時,曾委托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對劉某某等人的《不可撤銷擔保書》是否偽造、變造的文件進行鑒定,結(jié)論是:檢材文件中間處存在明顯的2張紙并列復印的分界痕跡,并有因感光鼓破損、復印形成的碳墨斑點痕跡,說明文件是由2張同機具打印的文件并列復印形成1張文件,但其上書寫筆跡不是復印件。 并且,文件書寫文字中,出現(xiàn)兩個不同人、不同時間、不同書寫工具的書寫痕跡。 被告律師向法庭出示該鑒定書,認為這種在關鍵部位(時間和金額)經(jīng)過變造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指出部分涉案人曾有假冒簽名事 被告代理律師告訴記者,早在5年前的2005年9月,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時為市人民法院)就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審判決。但被告中劉某某等其中6人認為他們沒有接到應訴通知,該判決存在程序違法。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確認原審法院程序違法,于2008年4月11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2009年4月29日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 ◆記者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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