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017)粵20民終839號
深圳市鴻洋發(fā)貿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梁有裕與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83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本案按上訴人梁有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梁有裕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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