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申37號
羅平:
本院受理再審申請人嚴承義、賀勇、王小輝、王芳與被申請人廣州市番禺區(qū)大龍龍洛塑料制品廠、原審被告中山市納美優(yōu)數(shù)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平、程蓉暉及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拒收,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申3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嚴承義、賀勇、王小輝、王芳的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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