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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申43號 中山市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審申請人何順全與被申請人謝應(yīng)光、陳友嬋、謝應(yīng)洪、中山市祥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你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申4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何順全的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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