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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6983號 李志: 本院受理上訴人李軍,被上訴人吳朝發(fā)、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及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698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本案按上訴人李軍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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