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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3432號 張海琴: 本院受理上訴人黃素芳與被上訴人張海琴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34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23235號民事判決;二、張海琴應對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五初字第275號案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張學兵應付黃素芳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及工資56000元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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