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粵20民終1539號
溫亞奇:
本院受理上訴人利景全與被上訴人中山市新聯(lián)發(fā)食品有限公司、胡寶倫、賴宏、溫亞奇、白加路、許慧鉦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15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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