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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4414號(hào)
張中元: 本院受理上訴人區(qū)德強(qiáng)、徐卓峰與被上訴人張新錦、原審被告張中元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4414號(hào)民事判決書(shū)。判決要點(diǎn):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guò)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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