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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224號 鄭忠煥: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被上訴人鄭忠煥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22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9440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鄭忠煥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上訴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71986.32元、滯納金3766.52元、手續(xù)費1493.89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以實欠本金71986.32元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并按月計收復利;從2017年1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實欠本金71986.32元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不再計收復利);三、被上訴人鄭忠煥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上訴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師費800元;四、駁回上訴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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