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2907號
林壽康、王少平: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東峻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你們(第三人撤銷之訴)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290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中山市東峻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訴。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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