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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599號 中山市坦洲鎮(zhèn)運祥塑料五金廠: 本院受理上訴人汪姍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59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748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748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上訴人汪姍、原審被告鄭安掌對上述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4100元,由上訴人汪姍、原審被告鄭安掌、中山市坦洲鎮(zhèn)運祥塑料五金廠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100元,由上訴人汪姍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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