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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6357號
蔡玉坤、蔡忠英、蔡強(qiáng)、朱平欽、陳金來: 本院受理上訴人蔡玉坤與被上訴人中山市歡度酒店有限公司,原審原告蔡忠英、蔡強(qiáng)、朱平欽及原審第三人陳金來、曹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635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diǎn):本案按上訴人蔡玉坤撤回上訴處理。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17794號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36822元,減半收取為18411元,由上訴人蔡玉坤負(fù)擔(dān)。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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