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申95號
張裕峰:
本院受理張姣云與你及廣東永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申9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駁回張姣云的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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