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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4581號 黎明釗: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明光、陳考芳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45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粵2072民初4308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黎明釗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陳明光、陳考芳償還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以47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1月1日起計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但以年利率6%為限)。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93元(上訴人陳明光、陳考芳已預交),由被上訴人黎明釗負擔(該款被上訴人黎明釗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徑付上訴人陳明光、陳考芳)。二審案件受理費986元(上訴人陳明光、陳考芳已預交),由上訴人陳明光、陳考芳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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