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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6416號 謝芳: 本院受理上訴人鐘順明與被上訴人馬俊杰及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粵20民終64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1353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1353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鐘順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被上訴人馬俊杰償還借款2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3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1353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上訴人鐘順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被上訴人馬俊杰支付律師代理費用1877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8896元,訴訟保全費3067.98元,共計11963.98元(被上訴人馬俊杰已預(yù)交),由上訴人鐘順明負(fù)擔(dān)7992元(該款上訴人鐘順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被上訴人馬俊杰,一審法院不另收退)。二審案件受理費5137元(上訴人鐘順明已預(yù)交),由上訴人鐘順明負(fù)擔(dān)2166元,被上訴人馬俊杰負(fù)擔(dān)2971元(該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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