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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終2974號 黎東進、張愛平: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紅與你們及原審第三人中山市大商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29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32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325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32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被上訴人黎東進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陳紅雙倍返還定金512000元、購房款23000元,被上訴人張愛平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325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被上訴人黎東進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陳紅賠償律師費3750元、訴訟擔保費1600元,被上訴人張愛平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上訴人陳紅的其他訴訟請求。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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