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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申122號(hào) 中山市和牌電氣有限公司、章江曉:
本院受理再審申請(qǐng)人江建民與被申請(qǐng)人中山市和牌電氣有限公司、章江曉、原審被告中山市大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查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民申122號(hào)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diǎn):駁回江建民的再審申請(qǐng)。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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