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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初104號 中山市中區(qū)房地產開發(fā)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海德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山市三角鎮(zhèn)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中山市竹苑花園置業(yè)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自然資源局及你(你單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參加訴訟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30日內),并定于2021年8月31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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