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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初253-255號 楊秀珍、趙春華、戴忠妙、楊鎮(zhèn)古、郭贊樓、郭耀名、惠州市光大置業(yè)有限公司、光耀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惠州市鑫來集團有限公司、惠州市眾望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資有限公司、惠州眾望光耀城房地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立訴你及你單位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三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及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及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初253-25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原告李立的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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