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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申283號
惠州大亞灣天順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惠州市路路通集團有限公司、劉靜華:
本院受理再審申請人黃賢明因與被申請人盧樹卿及原審被告惠州市路路通集團有限公司、惠州大亞灣天順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劉靜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查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申28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駁回黃賢明的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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