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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民終676號 林奕全: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行與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民終67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粵2071民初3309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粵2071民初3309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粵2071民初3309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上訴人林奕全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行清償借款本金13974.8元及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利息、違約金之和以尚欠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收)。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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