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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初216號 錢植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順風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訴被告錢芳、江東海、張麗華、錢進、錢紅、錢亮及你追收未繳出資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原告起訴要點:1.判令錢芳對陸德菊應繳出資款本金350萬元和利息313109.4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2.錢芳、錢進、錢紅、錢亮、錢植昌在繼承陸德菊財產(chǎn)范圍內對訴請1承擔清償責任;3.錢進、錢紅、錢亮、錢植昌在繼承陸德菊財產(chǎn)范圍內對錢芳的債務(訴請1)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張麗華向原告繳納出資款150萬元和利息134189.59元;5.江東海向原告繳納出資款60萬元和利息53675.84元;6.張麗華對江東海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2022年6月22日9時在本院第十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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