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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民終3225號 東莞市粵宏箱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學優(yōu)與被上訴人中山佳勝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東莞市粵宏箱包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民終322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 本案按上訴人陳學優(yōu)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422.5元(陳學優(yōu)已預交50元),減半收取211.25元,由上訴人陳學優(yōu)承擔,還應向本院補繳納161.25元。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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