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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10426號
楊新橋、江門市亮麗豐登燈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曹宋平與中山市民眾鎮(zhèn)恒基五金廠及你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10426號民事判決。判決要點:一、維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粵2071民初199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粵2071民初199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楊新橋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中山市民眾鎮(zhèn)恒基五金廠支付貨款105225.36元及利息損失(以105225.36元為基數(shù),從2021年1月12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駁回中山市民眾鎮(zhèn)恒基五金廠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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