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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員工福利的團體意外險,遇上員工無證駕駛致殘的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拒賠,雙方鬧上法庭。這場看似保險公司占理的糾紛,近日,經(jīng)湖北省棗陽、襄陽兩級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31715元。 時間回溯至2021年4月5日。當天上午,韓某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與吳某某(無證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吳某某及乘客張某某受傷,兩車損壞。交警部門認定,韓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這場事故導致吳某某全身多處外傷及骨折,住院治療長達52天。經(jīng)司法鑒定,其損傷構(gòu)成八級傷殘。 出院后,吳某某想起其所屬的天津某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曾為員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然而,當他滿懷希望申請理賠時,承保方天津某某保險公司卻亮起了“紅燈”。 保險公司依據(jù)保單免責條款第九條(五)項——“被保險人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導致身故或殘疾的,本公司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斷然拒絕賠付。理由是吳某某事發(fā)時屬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 2025年3月,索賠無門的吳某某憤而將保險公司訴至棗陽市人民法院。 案件交到了新市法庭沈黎明法官手中。庭審的核心爭議迅速聚焦:保險公司能否以吳某某“無證駕駛無牌車輛”為由免責拒賠? 沈黎明法官抽絲剝繭,精準剖析。他指出,案涉團體意外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需依約履行。關鍵在于對免責條款的理解與適用。條款明確免責的前提是“因酒后駕駛或無證駕駛等原因?qū)е率鹿拾l(fā)生”。 “本案的關鍵在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沈黎明法官強調(diào)。根據(jù)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是韓某某的過錯,其負全部責任。吳某某雖存在無證駕駛行為,但該行為并非引發(fā)本次事故的原因。因此,保險公司機械套用免責條款拒賠,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法庭進一步明確,即使事故第三方(韓某某)已對吳某某進行了賠償,吳某某依據(jù)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quán)利依然成立。 據(jù)此,棗陽法院在核定吳某某相關費用后,最終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向吳某某支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1715元及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30000元,合計31715元。 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對爭議條款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合理解釋,判決保險公司擔責公平合理,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收到二審判決后,保險公司已如數(shù)履行了賠付義務。 “是法院的公正判決,讓我們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嚴和力量!謝謝沈法官!”7月15日,拿到遲來的理賠款,吳某某激動不已。為表達這份沉甸甸的謝意,他特意囑咐妻子定制了一面錦旗,并頂著酷暑親自送到沈黎明法官手中。 錦旗雖輕,情義千鈞。“專業(yè)敬業(yè),厚德重法”八個燙金大字,是當事人對法官工作的認可與肯定,更是對司法公信力的褒獎。棗陽法院表示,將持續(xù)秉持“如我在訴”理念,將公正司法、司法為民貫穿始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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